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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07月27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见附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就开展和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应当通过黄金ETF代办证券公司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

二、代办证券公司应当向首次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切实引导、提醒其重视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揭示书”),揭示书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本所发布的《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2)。

三、代办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业务前,应当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提供可用于黄金ETF申赎的交易单元(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单元”)编号,并在新增或变更上述交易单元时提前通知投资者。

四、代办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指定交易单元在本所接受黄金ETF申赎申报的时间内,始终与本所交易系统处于登录连接状态。

若因代办证券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职责而导致投资者黄金ETF申赎业务不能及时完成,代办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

务指引

    2.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根据《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黄金ETF在本所的交易、申购和赎回,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业务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当日买入的黄金ETF份额,当日可以卖出。

第四条  黄金ETF份额的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可以采用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方式。

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是指使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挂牌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下简称“黄金现货合约”)进行申赎。

现金申赎,是指使用现金通过本所进行申赎。

第五条  黄金ETF黄金现货合约申赎和现金申赎的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规定。

本所于交易日的9:3011:3013:3015:00,接收金交所传递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申报。

本所于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接收现金申赎申报。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本所会员和金交所会员办理黄金ETF申赎业务,并应当分别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和金交所会员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督促代办证券公司和金交所会员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做好账户信息备案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办理黄金ETF申赎相关业务,应当通过代办证券公司进行。

代办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黄金ETF申赎业务前,应当向其充分揭示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ETF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的,应当通过金交所会员在金交所办理黄金ETF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的申报和黄金现货合约的清算、过户,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ETF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的,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且同时具有以下账户:

(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

(二)在金交所开立的黄金账户。

第十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赎前,应当通过金交所会员,将证券账户号、黄金账户号、交易单元及其他相关信息在基金管理人处备案。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投资者应及时更新备案的信息。

投资者向金交所提交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申报时,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号、黄金账户号、代办证券公司使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号码及金交所要求的其他信息。由于投资者填写的信息错误或者与其在基金管理人处备案的信息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申赎失败或产生其他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ETF现金申赎的,应当具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  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供黄金ETF的现金申赎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金交所提供的投资者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申报信息,计算投资者可以卖出或赎回的黄金ETF份额额度,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登记结算公司依据本所提供的申赎成交信息进行ETF份额登记。

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现金申赎清单,对符合要求的现金申赎申报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ETF份额交易和申赎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的黄金ETF份额,当日可以卖出、现金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

(二)当日黄金现货合约赎回获得的黄金现货合约,当日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

(三)当日现金申购的黄金ETF份额,当日清算交收完成后,可于次一交易日卖出、现金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

(四)当日买入的黄金ETF份额,当日可以现金赎回,但不可用于黄金现货合约赎回。

第十六条  本所可以根据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额度,对黄金ETF当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总额、单个账户的申赎上限等进行前端控制。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黄金ETF申赎或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暂停接受黄金ETF申赎或交易申报。

因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

必备条款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黄金ETF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风险,开展黄金ETF申赎业务的代办证券公司应制订《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业务存在的风险。《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客户在办理黄金ETF申赎业务前,必须了解现金申赎、黄金现货合约申赎两种模式的差异。对于进行黄金合约申赎的投资者,应提醒其必须同时了解本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有关规则和停复牌信息、两所代办会员的有关业务协议和流程以及基金公司相关法律文件。

二、提示客户在参与黄金ETF现金申赎或黄金合约申赎业务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是该黄金ETF的代办证券公司。与不具备代办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相关业务带来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提示客户在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赎前,必须通过金交所会员在基金管理人处完成账户备案,并由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备案账户信息进行核对与审查,经基金管理人审查与同意后,投资者方可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赎。

四、提示投资者在收到代办券商交易单元变更等通知后,必须尽快更新代办券商交易单元信息,以防止黄金合约申赎份额无法实时可用或者失败的情况。

五、提示客户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黄金ETF即表示该证券品种的变更登记及交收方式的安排已经认可。应关注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可能面临的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代办证券公司因交收延误或失败,可能会给客户造成损失;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指南,当日现金申购的份额,代办证券公司必须于当日交收时点成功完成逐笔全额交收,该份额方可记增并于次日可用,逐笔全额交收失败的,不做份额记增;现金赎回采用代收代付模式,如果基金公司违约,则投资者存在基金份额已被注销但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到赎回款的风险;对于T日买入的份额,如代办证券公司净额结算出现预交收资金不足,可能会影响次一交易日黄金ETF份额的黄金合约赎回可用额度。

六、提示客户关注金交所黄金现货合约价格波动、上交所黄金ETF份额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由于黄金现货合约涨跌幅为30%而黄金ETF10%,当黄金现货合约涨跌幅超过10%后,黄金ETF可能进入涨跌停状态,基金净值和价格将会有较大折溢价出现。

七、提示客户关注黄金ETF申赎业务中面临的各种操作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申赎清单错误、证券公司操作错误、投资者账户绑定及PBU变更等错误、通讯失效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等情况。

八、提示客户关注黄金ETF申赎业务中面临的各种技术系统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基金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

对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本所与金交所通过实时数据交换实现,可能存在数据链路突发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盘中实时记增可用基金份额(可以卖出或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可用份额存在延时情况。投资者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赎后,如果无法获得份额变动信息,应及时向代办券商、金交所代办会员、基金管理人等反映。

九、提示客户关注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被动终止该业务。

十、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订的《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中对黄金ETF申赎业务存在的风险作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风险。客户在参与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所特有的规则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应要求每个客户在《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黄金ETF申赎业务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