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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所交易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
2013年02月07日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基字〔2013〕33号
日期:2013-02-07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促进国债交易所交易基金(以下简称“国债ETF”)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决定自2013年3月25日起,将国债ETF计入现有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国债ETF是指单市场国债ETF,即跟踪沪市国债指数的ETF,或虽然跟踪跨市场指数但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技术选取的申赎组合证券仅包含上交所上市交易国债的ETF。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债ETF可申报计入回购质押库并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国债ETF的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有两个及以上证券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要求为其提供流动性服务。

  相关国债ETF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结算可商上交所停止其回购质押券资格。
 

  三、国债ETF的标准券折算值指每份国债ETF折合的标准券。国债ETF的标准券折算值按如下公式计算,并参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进行发布和管理:

  (一)上市首2个交易日的标准券折算值计算公式为:

  标准券折算值=计算参考价×93%。

  其中,计算参考价是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上交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值。

  (二)自上市后第3个交易日起,标准券折算值计算公式为:

  标准券折算值= Min(上个交易日收盘价,上个交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1-波动率)×折扣系数。
 

  其中:

  1.收盘价和加权平均成交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加权平均成交价以成交量为权重。

  2.波动率=(最近5个交易日的最高收盘价-最近5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最近5个交易日的最高收盘价+最近5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2]。

  3.折扣系数具体取值由中国结算根据该基金产品的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和调整,初期暂定为97%。
 

  四、投资者当日买入或者申购后由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记增的ETF份额可申报进入回购质押库;投资者当日申报出库的ETF份额可以卖出或者赎回。对于客户的融资回购到期,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严格做好客户风险管理,进行相关前端控制,确保客户在库质押券足额,并完成相应资金交收义务。
 

  五、投资者当日申报出库的国债可用于申购国债ETF,当日赎回国债ETF获得的国债可以申报入库。
 

  六、投资者申报入库的国债ETF的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
 

  七、已进入回购质押库的国债ETF份额,不得卖出和赎回。
 

  八、证券公司开展国债ETF的回购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要求,对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
 

  九、直接拥有或者租用上交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在未通过上交所与中国结算组织的测试之前,不得开展国债ETF的回购业务。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