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6〕7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分级基金业务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指引》施行后,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投资者将不得买入分级基金子份额或分拆基础份额。投资者已持有分级基金子份额,但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
二、各会员单位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完成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根据《指引》所附必备条款制定《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进行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及测试等。
三、在完成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后,各会员单位可为符合《指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
四、请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指引》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会员单位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技术系统改造及测试进展情况和投资者权限开通情况,报送方式本所另行通知。
五、各会员单位和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指引》规定开展分级基金相关业务,并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警示等工作。
六、本所将对各会员单位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落实《指引》相关工作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