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8〕11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基金流动性,规范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指引》正式实施后,已在本所备案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自动成为一般做市商,并可按《指引》有关规定向本所申请主做市商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