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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2019年02月15日

上证发〔2019〕1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交所于2014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3号)同时废止。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交所上市开放式基金成立后、上市前,可以申请办理场外份额转托管至场内业务;上市前暂不办理申购、赎回和场内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业务,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上交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后的业务种类保持不变。各基金管理人应当了解并向基金持有人充分提示上述安排,避免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